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073號
KSEV,90,雄簡,3073,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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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О七三號
  原   告 乙○○○保護會高雄分會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謝耀中
  被   告 丁○○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甲○○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 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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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