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9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皇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陸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皇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11月25日止累計450,485元
正未給付,其中276,491元為消費款;173,994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皇谷於9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5日止累計810,197元
正未給付,(其中501,465元為本金,308,73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92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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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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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陳皇谷 │99年11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649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皇谷 │99年11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01465│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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