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右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伶雪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吳芝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起向原告租用安全支撐地 下室工地挖工程,約定月租新臺幣(下同)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元。惟因原告之過 失造成工地塌陷,致原告提供被告租用之安全支撐H型鋼均陷於工地內,無法取 出。被告自安全支撐型鋼陷於地下後,即拒付租金,迄起訴時止,計積欠租金十 二個月,積欠金額達四十九萬八千六百元。又上揭安全支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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