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770號
CHDV,99,司促,18770,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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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屈錫田
債 務 人 蘇明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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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