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0年度,2610號
KSEV,90,雄小,2610,200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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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一О號
  原   告 丙○○○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承攬被告位於高雄市○○區○○ 路七十七巷新建工程中之浴廁及屋頂PU防水工程,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全部完工 ,雙方並無互訂書面工程合約,然被告言明於交屋後付清工程總價之一成保留款 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七百零三元,及短少估算之未付工程款二萬一千九百八 十三元,合計四萬六千六百八十六元,惟經屆期提示不獲付款,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四萬六千六百八十六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經被告要求,有於八十九年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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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