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錦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錦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
sa。債務人至99年11月20日止累計150,708元正未給付,
其中71,241元為消費款;75,86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錦山於93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元,約定
自93年9月8日起至94年9月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
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
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0日止
累計63,860元正未給付,其中35,191元為本金;28,309元
為利息;3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6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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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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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劉錦山 │99年11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124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劉錦山 │99年11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35191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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