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637號
CHDV,99,司促,18637,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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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
債 權 人 林明伸
債 務 人 林明進
債 務 人 林家螢
債 務 人 林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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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