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594號
CHDV,99,司促,18594,201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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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5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巫本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本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19日止累計236,923元正未給
    付,其中96,743元為消費款;136,58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59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巫本川  │99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6743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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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