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88年度,979號
KSEV,88,雄簡,979,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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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九七九號
  原   告 湯聰田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黃耀南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勝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應給付反訴被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方面: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整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緣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凌晨一時三十五分許,被告黃耀南騎乘車號 XMN─三六九號機車,自高雄市○○區○○村○○路三十二號台灣時報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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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