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317號
CHDV,99,司促,18317,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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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31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萇慶
債 務 人 陳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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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