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219號
CHDV,99,司促,18219,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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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21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何春香
債 務 人 施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
  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
  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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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