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08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李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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