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簡字,91年度,573號
KSEM,91,雄簡,573,200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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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四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訊中之自白⑵證人張進益、呂啟文、 甲○○於警訊中之陳述⑶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 表、遺失票據申報書各一份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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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