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965號
CHDV,99,司促,17965,20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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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耀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耀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JCB。債務人至99年11月6日止累計492,698元正未給付,
   其中245,592元為消費款;243,506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耀昆於93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
   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6日止累計654,240元正未給付,(
   其中334,310元為本金,319,930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耀昆  │99年11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559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耀昆  │99年11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4310│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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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