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9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陳署湄
債 務 人 宏吉良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建良
債 務 人 陳忠賢
債 務 人 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告知,債
務人宏吉良企業有限公司於他單位之授信發生逾期(含提
前視同到期)。
(二)、經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債務人宏吉良企業
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月1日停止營業。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9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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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宏吉良企業│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3.63% │
│ │196235│有限公司,│月28日起 │ │ │
│ │元 │陳文,陳忠│ │ │ │
│ │ │賢,陳建良│ │ │ │
├──┼───┼─────┼──────┼──────┼───────┤
│ 2 │新臺幣│宏吉良企業│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3.63% │
│ │457879│有限公司,│月28日起 │ │ │
│ │元 │陳文,陳忠│ │ │ │
│ │ │賢,陳建良│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宏吉良企業│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6235│有限公司,│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文,陳忠│ │ │百分之十,逾期│
│ │ │賢,陳建良│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宏吉良企業│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7879│有限公司,│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文,陳忠│ │ │百分之十,逾期│
│ │ │賢,陳建良│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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