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927號
CHDV,99,司促,17927,201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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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侑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侑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5日止累計266,508元正未給
    付,其中176,627元為消費款;86,281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侑希於92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92年12月10日起至97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
    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
    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5日止累計312,930元正未給付,
    其中306,810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6,12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侑希  │99年11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6627│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侑希  │99年11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00% │
│  │30681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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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