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598號
CHDV,99,司促,17598,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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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5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張家華即張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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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