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辛○○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 第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受雇於台南市冠潔洗衣店平均月薪約新台幣( 下同)18,558元,此有僱主所出之99年1月至同年6月之薪 資證明文件在卷可稽、故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足 堪履行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㈡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 人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平均每月 薪資收入約18,558元。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 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000元,並願延長 清償期至8年96期以提高債權人受償成數。且債務人尚須 負擔其與配偶盧順賢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盧佳葳、盧思琪( 均民國90年11月10日生)之部分生活費用,若依內政部社 會司公告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9,829 元之標準計算,每月扶養費為9,829元(計算式: 9,829×2=19,658元),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各負擔二分之 一為9,82 9元,加計其個人之生活支出9,829元,共計 19,658 元,若依此計算結果則依債務人之收入似無履行 更生方案之可能。惟細觀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報告 書,可知債務人於許多支出項目中皆僅負擔「33%」,足 見係債務人藉由其配偶之協助,降低家庭生活費之共同負 擔額,俾使債務人能有餘裕以清償債務,由此亦徵債務人 及其家庭成員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㈢末查,本件債務人清償之成數雖僅為25.97%,惟債務人 名下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亦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民國99年 8 月4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 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相對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 ,反將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 若還款額度逾越相對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相對人勢必 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 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 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 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5.9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848,624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8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92,745 │ 251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84,627 │ 229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98,269 │ 537 │
├──┼───────────┼───────┼────────┤
│ 4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 301,600 │ 816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170,222 │ 461 │
├──┼───────────┼───────┼────────┤
│ 6 │萬泰商業銀行 │ 111,219 │ 301 │
├──┼───────────┼───────┼────────┤
│ 7 │大眾商業銀行 │ 160,857 │ 435 │
├──┼───────────┼───────┼────────┤
│ 8 │安泰商業銀行 │ 536,083 │ 1,450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93,002 │ 522 │
├──┼───────────┼───────┼────────┤
│總計│ │ 1,848,624 │ 5,002 │
├──┴───────────┴───────┴────────┤
│ 參、補充說明: │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 四、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經運算後,採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 │
│ 5,002元,多出之2元應由債務人自行吸收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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