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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1號
CHDV,97,訴,81,201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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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張凌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婉
複代理人  湯宜嫻
複代理人  林洳罄
被   告 張溪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即張
      宇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訴訟代理人 蕭乙中
被   告 張勝輝
被   告 張金得
被   告 張森林
被   告 張鈴福
被   告 張素月
被   告 張樹木
兼訴訟代理 張聖源

被   告 張聖源
被   告 張有順
被   告 張炳裕
被   告 張炳煌
被   告 張炳富
被   告 張春帆
被   告 林張月
被   告 許張專
被   告 張寶珠
被   告 張米珠
被   告 張火城
被   告 張雍錫
被   告 張雍泳
被   告 張雍仁
被   告 張黃秀眉
訴訟代理人 張舜評
被   告 張捷棣
被   告 張承棣
被   告 張鈴桐
被   告 張進一
被   告 張哲誠
被   告 張齊雄
被   告 張李荊
被   告 張國華
被   告 張國賢
被   告 張國雄
被   告 張國良
被   告 張閔彰
被   告 張喜輔
被   告 張為察
被   告 張正義
兼特別代理 張我瑞

被   告 張維秀
訴訟代理人 張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張金泉
被   告 張世和
被   告 張世民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蘭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280巷32弄1衖10
            號
被   告 張世昌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路86巷38號
被   告 張吉田  住彰化縣秀水鄉安溪村張厝巷38號
被   告 張世照  住彰化縣秀水鄉安溪村張厝巷38號
被   告 張維堯  住彰化縣秀水鄉安溪村張厝巷32號
被   告 張和男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28號
被   告 張順達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219巷54
            號之3
被   告 張栢松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53巷37號
被   告 張凱博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45號4樓
被   告 張尤速喜 住台中市○○區○○里○○路25巷28號
被   告 張申福  住台中市○區○○里○○○○街119號
被   告 張素蘭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581巷9號
被   告 吳鵲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街122號
被   告 張進棋  住桃園縣桃園市○○里○○路13巷6號
被   告 黃雨霖  住花蓮縣玉里鎮○○里○○路206號
被   告 黃欽州  住花蓮縣玉里鎮○○里○○路206號
被   告 黃欽仁  住花蓮縣玉里鎮○○里○○路413號
被   告 黃阿菲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368巷18
            號
被   告 黃淑芬  住花蓮縣玉里鎮○○里○○路245巷10
            號
兼特別代理 黃阿粧  住南投縣國姓鄉○○村○○路283號

被   告 張秀釵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22號
           居新竹市○○路60之3號6樓之3
被   告 洪智傑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90號
            之7
被   告 洪俊仲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90號
            之7
被   告 洪政良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90號
            之7
被   告 王震陽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435
            巷10弄2號4樓
被   告 王淑卉  住花蓮縣光復鄉○○村○○街5號
被   告 張勝裕  住花蓮縣光復鄉○○村○○街5號
被   告 韋張秀燕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路○段454巷
            9弄19號
被   告 張秀琴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路○段454巷
            9弄19號
被   告 張靜宜  住南投縣草屯鎮○○里○○街45巷10號
被   告 張輝二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街○段57
            巷38弄16號之3
被   告 張俊結  住花蓮縣鳳林鎮○○里○○路91號
被   告 張智富  住花蓮縣鳳林鎮○○里○○路91號
被   告 張慶鴻  住花蓮縣鳳林鎮○○里○○路86號
被   告 張彩鳳  住花蓮縣新城鄉○○村○○○路121號
被   告 張金鳳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路○○段46
            9巷3弄49號
被   告 張鳳娥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街2巷12號
被   告 張振芳  住花蓮縣花蓮市○○里○○○街105巷2
            號5樓之2
被   告 張月娥  住花蓮縣吉安鄉○○村○○○街72巷8
            號6樓之8
被   告 張善雯  住花蓮縣吉安鄉○○村○○○街72巷8
            號2樓之7
           居台北市○○區○○路68巷6號5樓之1
被   告 張偉創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217巷15
            號
被   告 張慧亮  住 613Kent Ave. Teaneck Nj07666
             U.S.A.
兼訴訟代理 蔡寳貴  住台北市○○區○○里○○街84號3樓
人          居彰化市○○里○○路217巷15號
被   告 張慧真  住台北市○○區○市里○○街19巷13號
            4樓
被   告 張靜如  住台中市○區○○里○○街176巷8之3
            號
被   告 張淑如  住桃園縣桃園市○○里○○街34號
被   告 張頴芬  住台中市○區○○里○○街176巷8之3
            號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張伍幸華 住台中市○區○○里○○街176巷8之3
理人          號
兼上列四人
共同訴訟代 張炳隆  住台中市○區○○里○○街176巷8之3
理人          號
被   告 王陳滿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824號
被   告 顏麗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87巷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6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張穎芬」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頴芬」,關於被告「蔡寶貴」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寳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被告「張頴芬」、被告「蔡寳貴」之姓名有記載錯誤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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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