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28號
CHDM,99,訴,328,2010111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素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丁○○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葉素娥之選任辯護人「黃主雯律師」部分應更正為「洪主雯律師」、甲○○身分證字統一編號及執行地點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葉素娥之選 任辯護人「黃主雯律師」部分應更正為「洪主雯律師」、甲 ○○身分證字統一編號及執行地點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 、「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