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780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係祥濠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被告甲○○ 僅係受雇被告乙○○為店員,及被告2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經營賭博電玩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時沈淪其 中,影響正常之社會善良風氣與社會經濟活動,暨其等經營 之時間長短、獲取之利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就被告乙○○部分,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 刑4 月,尚屬允當;另就被告甲○○部分,檢察官雖請求從 輕量處拘役30日,惟按刑法第268 條係規定:「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並無拘役刑,併此敘明】。
三、再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經此偵審程序及為罪刑 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認其係 受聘雇之店員,為謀取薪資而受店長乙○○指示,從事賭博 機臺之兌換代幣、開分、確認分數、兌換現金等工作,其分 工之層級較低,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或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或為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等 人所自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乙○○所有,且為 電子遊戲場內使用之物品無訛,業據被告乙○○等人供明在 卷,則該等物品既均屬被告乙○○所有,且供本件賭博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基於共犯責任共同之法理,亦對被告甲○○併予宣告沒 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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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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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雙人座賽馬 │4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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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滿貫大亨麻將 │2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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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快樂保齡球3PK │3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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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超悟空 │2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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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型5人座馬場大亨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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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小瑪莉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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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魔法球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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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捷豹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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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幸運接龍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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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賓果海盜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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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超越巔峰水果盤 │4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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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幸運鬥地主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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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皇冠迷13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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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共23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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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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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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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賭資 │300元 │甲○○兌換予林炳輝之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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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賭資 │6,800元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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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寄分卡 │149張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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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代幣 │500枚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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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子遊戲機具內代幣 │1袋 │機具內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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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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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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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玩開洗分報表99年8月16日 │2張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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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會員資料 │267張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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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隔班招待卷 │86張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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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會員名冊及贈分紀錄冊 │4本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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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玩營業開洗分注意事項便紙 │5張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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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電玩贈分簽收單 │1本 │櫃臺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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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電玩開洗分報表99年8月10日至16日 │16張 │櫃臺保險櫃內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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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電玩開分及贈分表 │3張 │辦公室內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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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監視器電腦主機 │1臺 │辦公室內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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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監視器鏡頭 │3只 │電子遊戲場內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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