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056號
CHDM,99,易,1056,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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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義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615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義隆過失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施義隆係址設彰化縣福興鄉○○路○ 段543 巷30號吳記便當 店之負責人,本應注意其所販賣便當內之肉類、青菜、白飯 等食品,應避免接觸工作人員身體,以防止遭病原菌污染,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民國99 年1 月26日中午,將已染有金黃色葡萄球菌之午餐便當70個 (內容物為白飯、排骨、芹菜肉絲炒菇、炸臙丸、炒菠菜麵筋金針菇),以每個50元之價格,販賣予址設彰化縣鹿 港鎮○○街251 巷18號尚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福公 司)員工食用,嗣尚福公司員工黃美蘭、阮氏芳阮氏玄、 黃秀琴、洪詩蘋、黃詩涵等人,於同日中午食用後,陸續出 現噁心、嘔吐、腹痛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狀而送醫治療,致危 害尚福公司上開員工之人體健康。嗣彰化縣衛生局接獲通報 ,於同日指派稽查人員前往調查,經採取上開疑似食物中毒 患者及吳記便當店員工之人體檢體檢驗結果,患者黃詩涵、 阮氏玄吳記便當店員工林淑春、黃美雲之檢體,均檢出金 黃色葡萄球菌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義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施義隆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尚福公司 經理許祺富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衛生局食品中毒 調查簡速報告單、食品中毒調查表、攝食嫌疑食品之人員資 料表、食品衛生稽查結果通知單、黃美蘭、黃詩涵、洪詩蘋阮氏芳阮氏玄、黃秀琴等人之急診病歷、彰化縣福興鄉



吳記快餐店案件採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驗報 告單、防疫檢驗結果報告單、彰化縣衛生局訪談紀錄在卷可 稽(他字卷第8 至70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施義隆所為因過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 項 第4 款之規定,有同法第31條第1 款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 康,應依同法第34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處罰。又一行為 如侵害者為國家或社會法益,其受害法益為單一,非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無刑法第55條之適用(最高法院 88年度臺上字第5893號判決意旨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係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而制定之法律, 被告因過失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 項之違反食品衛生 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受害 法益為單一,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爰審酌 被告過失之程度,其犯後已向尚福公司賠償醫藥費,有和解 書1 紙在卷可憑,及其犯罪之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認公訴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 月(本院卷第16頁),尚 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3 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
有第 31 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8 萬元以上 9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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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