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03號
PTDV,99,除,103,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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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郭美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 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0日以99年 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3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 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 4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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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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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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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9月19日 │1,121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 │ │ │ │
│ │豐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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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9月29日 │11,079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 │ │ │ │
│ │豐雄 │ │ │ │ │ │
├──┼──────┼──────┼──────┼───────┼─────┼──┤




│003 │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1月9日 │15,665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 │ │ │ │
│ │豐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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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1月29日│6,147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 │ │ │ │
│ │豐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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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2月9日 │12,090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 │ │ │ │
│ │豐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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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2月29日│7,782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 │ │ │ │
│ │豐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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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0月9日 │12,043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 │ │ │ │
│ │豐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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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