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204號
聲 明 人 黃秀英
黃秀鳳
徐長裕
徐國盛
徐芬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黃皮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黃金城、黃秀雄、黃秀麗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黃永福、黃金城
、黃秀雄、黃秀麗)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
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