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1158號
PTDV,99,繼,1158,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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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58號
聲 明 人 葛明成
      葛麗評
      許育誠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雅婷
法定代理人 許洺綜
聲 明 人 陳祐萱
      陳子軒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聲 明 人 葛麗惠
      葛麗蘭
      葛玫足
      葛長旺
      葛正男
      葛俊賢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父母葛寶建及葛羅秀花所生三子之姓名,並提
  出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
  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
  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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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