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58號
聲 明 人 葛明成
葛麗評
許育誠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雅婷
法定代理人 許洺綜
聲 明 人 陳祐萱
陳子軒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聲 明 人 葛麗惠
葛麗蘭
葛玫足
葛長旺
葛正男
葛俊賢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父母葛寶建及葛羅秀花所生三子之姓名,並提
出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
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
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