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並釋明如附表所示相 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聲請人提出於本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 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又之後是否仍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續為進行協商?。
※倘未經前置協商,則毋庸補正以下各事項(因程式未符,將裁 定駁回),並向本院具狀陳報,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請 求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2.提出聲請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如已離婚請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3.據聲請人聲請狀內所載,聲請人資產總價值新台幣200 萬元, 債務總金額則為新台幣275,711 元,且目前於屏東市清潔隊工 作,每月可得薪資24,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況。
4.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 件。
5.請依規定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有其他因消費借貸、 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 負有債務?),並依規定陳報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是否有其 他債務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
6.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 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 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7.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8.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表或勞工保險卡)、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 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9.請陳報聲請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 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 文件。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10.債務人前曾失業,應詳細據實說明各任職階段之起迄期間, 及自何時失業及其原因,並釋明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 費或勞退金,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11.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12.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匯款單或 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 並提出證明文件。
13.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 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 清償之數額。
14.提出二年內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 據等證明文件。
15.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6.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 、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 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7.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18.提出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0.請提出所有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已提出者毋庸提出)
21.聲請人有無負擔扶養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倘有,說明 扶養之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 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
22.聲請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 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 本。
23.聲請人如有已成年子女,請陳報每月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數 額。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 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 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 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無,則陳報為「無 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 ,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並提出該不動產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說明擔保債權或優 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 地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