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610號
PTDV,99,司促,16610,201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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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啟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甘秀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文到五日內補正違約金之聲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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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