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證 人 蘇豐順
上列證人因違反證人到場義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豐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 訟法第17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證人蘇豐順前經本院傳喚分別應於民國99年10月1 日 下午2 時20分、11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到庭作證,傳票已分 別於同年9 月28日、10月11日合法送達至證人住所,分由同 居人即證人之阿姨張秀華、母親張美華收受,有本院送達證 書各1 紙在卷可憑,詎證人皆無正理由而不到場,爰依上述 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