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99年度,17號
PTDM,99,智簡,17,201011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智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5798號、第6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榮城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榮城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 告雖多次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惟因其營業行為本身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性,故應屬集合犯,而為實質上一罪(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一販 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損及商標權人 之權益,並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 罪後之態度、查獲仿冒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情,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件附表二、三所示之物,係被告犯 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