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49號
PTDM,99,交附民,49,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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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附民原告  方連泰
法定代理人 方永評
附民被告  江秋良
附民被告  屏東縣私立慈輝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郁麒
本件原告因被告江秋良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99年度交
易更字第3 號),對上列2 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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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