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78號
ILDV,99,婚,78,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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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LE.T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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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