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LE.T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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