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203號
ILDV,99,司促,7203,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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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債 權 人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旺旺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零玖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8年6月與債權人簽約使用網際網路通訊服務,由
  債權人提供網際網路通訊服務,約定債務人需每月收到使用
  費發票之次月二十日前付清費用,惟債務人使用至99年8月
  止,仍有服務費用未付清,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
  ,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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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