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038號
ILDV,99,司促,7038,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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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葉松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壹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陸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
  用,嗣後原債權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債務人未依約
  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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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