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所涉毒品案件(98年度易字第508號)業已確定 ,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均未到 案執行,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