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9年度,64號
ILDM,99,交簡附民,64,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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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凱哲
兼法定代理 黃沁鎔

被   告 周欽川
      博學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王偉勳
法定代理人
上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76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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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學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