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福記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惠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游培堃
游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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