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5號上 訴 人 張忠南 張進興 張忠正 張寶玉 張寶祺 張寶卿 張隆基 張牡丹 張崇智 張崇彬 張貞華 張瑞仁 張王阿森 連阿水 連金池 張翠霞 張正宏 張正聰 張柯腰 張東華 張常慶 張初喜 張文生 沈朝榮 彭朝雄 沈朝俊 張炎火 張炎旺 張炎清 張德欽 陳坤 張金泉 張金發 張金水 張金安 張金勝 張瑞城 張瑋秦 黃秀枝 張文端 張秀雄 張和興 張和平 張鴛鴦 陳張月子 張理子 張美娥 張金玲 張月霞 吳張美人 陳慧穎 林寶霞 連張雲蓮 張吳秀琴 張源昌 張源豐 張永青 張義弘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陳菊花、陳金枝、陳美葉、陳招治、陳志生、陳美華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陳慧穎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 明上訴理由,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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