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匯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台有限公司、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
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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