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一ΟΟ八號
原 告 鄭潤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叁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肆仟捌佰
叁拾柒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零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訴訟
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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