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14號
SLDV,99,簡上,14,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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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四號
上 訴 人 陳文克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財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內湖簡易庭九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二三七五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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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