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消債清字第七十號
債 務 人 洪郁鈞
法定代理人 洪振弘
劉靜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四項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八條亦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此觀諸同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 ,茲限其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醫師所出具關於債務人目前病況、治療情形及日後復原 可能性之診斷證明書。
三、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四、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聲請前二年 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 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 戶庫存餘額表。
五、提出債務人民國九十五、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六、陳明債務人每月醫療支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之計算方式、各 細項金額,並提出計算依據之相關文件及支出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