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9年度,446號
SLDV,99,拍,446,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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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非訟代理人 莊育銘
相 對 人 楊思凡
      楊慧蓮
      楊春雄
      卓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思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楊思凡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思凡於民國94年7 月29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9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24 年7 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同年8 月2 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楊思凡於同年8 月3 日邀同相對人楊慧蓮楊春雄卓秋華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60 萬元,其借款期間、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為清償本金債務交聲請人持有之備償 票據有未能兌現之情事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 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楊思凡自99年8 月3 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相對人楊思凡尚欠本金543 萬6,541 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 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文書為證,核 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就相對人楊思凡部分之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楊慧蓮楊春雄卓秋華部分,其等並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就該不動 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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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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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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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 方│ │ │
│ │ │市 區│ │ │ │ │公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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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 三 │ 94│ 建 │ 1,275│ 1/50 │楊 思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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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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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利│所有權人│
│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材料及房├───┬───┤ │ │
│ │ │ │ │屋層數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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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49│臺北市內│臺北市內│鋼筋混凝│第2 層│陽 臺│全部│楊 思 凡│
│ │ │湖區康寧│湖區金湖│土造 │ 85.36│ 12.08│ │ │
│ │ │段三小段│路28號2 │(5 層)│ │ │ │ │
│ │ │94地號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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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