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1329號
SLDV,99,司繼,1329,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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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陳雪娥
      顏春木
      顏清輝
      顏伶珠
      顏伶潞
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顏貽昭(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市○○街00巷00
號3 樓)於民國99年9 月9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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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