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2039號
SLDV,99,司票,2039,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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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噸重機有限公司張俊棋羅修玄間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99 年11月12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送達聲 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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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噸重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