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122號
SLDV,99,司執消債更,122,201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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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卓玉珍 
代 理 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9 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 債務人係於各地市場擺攤販售鞋子,而有固定收入等情,亦 經其具狀陳述明確(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7 號卷第109 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 同)1 萬5000元(即每月7500元),第37期至第48期,每期 清償債務金額2 萬2000元(即每月1 萬1000元),還款期限 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80萬4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受清償比例35.6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4萬8000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46萬8000元後,為18萬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0萬4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淡水鎮,其於各地市場擺攤販售鞋子 之每月營業淨收入2 萬7000元,與常情相符。扣除國民年 金、健保費等非消費性支出2000元,每月清償金額7500元 後,所餘金額1 萬75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 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0792元,及 與配偶共同分擔以財政部扶養免稅額計算2 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每月6833元(6833×2 ÷2 =6833),合計1 萬76 25元,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長女吳○○已年滿14歲,於其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 ,債務人復同意自第37期起免除對其之扶養義務,故自第 37期開始,每月清償金額提高為1 萬1000元,即每月增加 清償金額3500元,並另提供債務人配偶許振春為更生方案 之保證人,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 權人已屬有利。
㈣債務人現年50歲,為提高清償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延長為8 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 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 成數過低;配偶收入狀況不明等語為由。惟查: 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 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 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並非認 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㈡據債務人配偶吳復源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載,均無薪資所得。又債務人自陳其配偶係與債務人 共同於市場擺攤販售鞋子,是其與債務人平均分擔2 名未 成年子女扶養費,應屬合理。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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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2月為1期,每期在次月25日給付,共48期。 │
│2.第1 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




│ 配金額(1 )欄位所示。 │
│3.第37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2 萬2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2 )欄│
│ 位所示。 │
│4.債務總金額:225 萬8006元(依本院99年7月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
│5.清償總金額:80萬4000元 │
│6.總清償比例:35.61﹪ │
│7.清償金額(1)54萬元 清償比例(1):23.915﹪ │
│8.清償金額(2)26萬4000元 清償比例(2):11.69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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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可分配金額(1 )│可分配金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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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 │ 117920 │ 783 │ 1149 │
├──┼───────────┼─────┼────────┼────────┤
│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58403 │ 388 │ 569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33757 │ 1553 │ 2277 │
├──┼───────────┼─────┼────────┼────────┤
│ 4 │澳商澳盛銀行(原荷蘭銀│ 124706 │ 828 │ 1215 │
│ │行) │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96967 │ 644 │ 945 │
├──┼───────────┼─────┼────────┼────────┤
│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 116059 │ 771 │ 1131 │
├──┼───────────┼─────┼────────┼────────┤
│ 7 │玉山商業銀行 │ 118818 │ 789 │ 1158 │
├──┼───────────┼─────┼────────┼────────┤
│ 8 │萬泰商業銀行 │ 211872 │ 1408 │ 2064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974640 │ 6475 │ 9496 │
├──┼───────────┼─────┼────────┼────────┤
│10 │大眾商業銀行 │ 120617 │ 801 │ 1175 │
├──┼───────────┼─────┼────────┼────────┤
│11 │永豐商業銀行 │ 84247 │ 560 │ 821 │ ├──┼───────────┼─────┼────────┼────────┤
│ │合 計 │ 0000000 │ 15000 │ 22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 )÷3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 )÷1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
│ 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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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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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