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勞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臺台中 訴訟代理人 孫宏達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訴訟代理人 王繼財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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