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198號
SLDV,99,司催,198,20101109,4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金佰達寵物用品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6,340元 │DD0000000 │99年9月30日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