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526號
SLDV,99,司促,6526,201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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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禮智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顯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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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