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鄭合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丸萬國際高爾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合成為日商丸萬國際高爾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丸萬國際高爾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日商丸萬國際高爾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 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等,而聲請本院准予備查;並經日 商丸萬國際高爾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指定鄭合成 為其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鄭合成為 如附件所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存。並提出同意書、 帳冊清單各1 份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