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51號
SLDV,98,訴,651,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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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陳璧秋律師
      劉陽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倪羚律師
      汪憶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反訴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予假執行。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主張及抗辯略以:兩造分別於 民國97年4 月25日、97年7 月21日、97年8 月11日各簽訂史 邁爾有限公司2008秋款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均約定由 原告提供布料及副料,交由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製 成概括數量之衣服、褲子等成品後,交運至臺灣之原告公司 ,並約定被告領料後應將數量清點完畢回報原告,若未於正 常期限內回報,嗣後發現缺料,被告應負擔補料運費賠償責 任,且貨物若有延誤、瑕疵、短缺等嚴重問題,原告得要求 被告空運及賠償,若成品超過公差值,被告需修改到好,若 無法修改,扣款方式為售價的3 折。而原告已於97年3 至7 月間遵循系爭合約,以大貨單連同色卡及布料、副料,依被 告指示於97年5 月8 日送往越南,提供被告承製代工如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型號、顏色、數量之衣服及褲子。詎被 告未於正常期限內回報原物料短缺,遲至97年9 月9 日始要 求原告補料,致原告支出新臺幣267 元之運費,應由被告賠 償。又前開衣服及褲子,被告製作時,因損壞布料及副料, 致交貨量不足,就不足部分,被告應按售價3 折扣款予原告 ,合計新臺幣128 萬2,740 元(型號、顏色、數量及扣款金 額詳如附表一)。另原告雖曾就上開衣服及褲子,派員前往 越南驗貨,但被告交付之成品,其中部分仍有嚴重瑕疵,已 超過公差值,依約被告應修改到好。此經原告向被告反應後 ,原告已依被告指示,將瑕疵成品寄送至合興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合興公司)進行修補。然合興公司修補後,仍有部分 成品未送交原告,依約被告應依售價3 折賠償原告,合計新 臺幣256 萬2,162 元(型號、顏色、數量及扣款金額詳見附 表二)。而原告就上開代工,已分次給付被告代工費用4 萬 695 美元、3 萬4367.35 美元及新臺幣5 萬4,747 元,尚應 給付被告如附表五所示各項費用,合計4 萬6,781.6 美元。 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新臺幣384 萬5,169 元,扣除原 告就系爭合約尚應給付之4 萬6,781.6 美元(內含附表一超 額量原告應付予被告之代工費,折合為新臺幣154 萬3,793 元)後,被告已不得請求原告給付貨款,反之,原告仍得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30 萬1,376 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依系爭合約第1 條、第18條約定,請求被告告賠償,並就本 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 萬1,376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就反訴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二、被告之抗辯及主張略以:兩造確曾簽訂系爭合約,原告並以 大貨單向被告下訂如附表六合約量欄所示之衣服及褲子(除 被告曾致電原告訂正其中型號8S955 、8S956 、8S958 、8S 959 之數量如附表六所示外,其餘與附表一、二、三、四合 約量欄所示之數量相同),嗣被告已實際交貨如附表六交貨 欄所示,且經原告驗貨無瑕疵。其中系爭合約97年4 月25日 部分,合計交貨5 萬4,198 件,除型號8S784 共2,398 件之 代工費用為每件1.45美元外,其餘5 萬1,791 件之代工費為 每件1.65美元,總計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代工費3 萬4,367. 35美元,依起訴時即98年7 月31日之台灣銀行現金買入美金 之匯率32.46 計算,原告尚積欠被告新臺幣174 萬8,889 元 。系爭合約非97年4 月25日部分,合計交貨1 萬8,016 件, 依約每件代工費用2.5 美元,總計代工費用為4 萬5,040 美



元,原告僅給付其中4 萬695 美元,尚積欠8612.5美元,依 起訴時即98年7 月31日之台灣銀行現金買入美金之匯率32.4 6 計算,原告尚積欠被告新臺幣27萬9,561 元。而被告實際 交貨數量雖與合約數量不符,但除型號8S959 、8S961 、8S 95 1、8S774 、8S775 、8S777 、8S778 、8S779 以外,其 餘數量不符,均在5%公差值內,其未超出公差值部分,依系 爭合約第8 條約定,原告不得依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主張賠 償扣款。其超出公差值部分,兩造則未依系爭合約第8 條為 付款之協議,被告亦毋須賠償。且如須賠償扣款,依系爭合 約第18條之約定,亦應予商品實際售價30% 計算。原告未舉 證證明商品之實際售價,無從計算扣款金額等語置辯,故於 本訴部分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於反訴部分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新臺幣202 萬8,450 元,及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 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 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准請宣告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合約被告應交貨數量之認定:
⑴原告主張兩造於97年4 月25日、97年7 月21日、97年8 月 11日簽訂系爭合約,均約定由原告提供布料及副料,交由 被告製成概括數量之衣服、褲子等成品後,交運至臺灣之 原告公司。而原告已於97年3 至7 月間遵循系爭合約,以 大貨單向被告下單,由被告承製代工如附表一、二、三、 四所示型號、顏色、數量之衣服及褲子,此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66 頁),堪信為真實。
⑵被告雖主張上開大貨單,嗣經被告致電原告訂正其中型號 8S955 、8S956 、8S958 、8S959 之數量如附表六所示, 然經原告加以否認,被告就此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不能遽 信為真。是本件被告依約應交貨之數量,應詳如附表一、 二、三、四所載。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運費新臺幣267 元:
⑴查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提供布料及副料,交由被告製成概 括數量之衣服、褲子等成品後,交運至臺灣之原告公司, 並於第1 條明定被告領料後應將數量清點完畢回報原告, 若未於正常期限內回報,嗣後發現缺料,被告應負擔補料 運費賠償責任,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合約在卷足 參。
⑵原告主張被告未於正常期限內回報原物料短缺,至97年9 月9 日始要求原告補料,致原告支出新臺幣267 元之運費 ,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67 元等情,亦被告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167 頁),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運費新 臺幣267 元,尚非無據。
㈢被告交貨短缺情形如附表一所示: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⑵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合約量,僅交付如附表一 交貨量所示之數額,其主張短缺數量,雖屬有利於原告之 事實,然原告就被告缺交數量之消極事實,衡情無力舉證 證明,倘令原告負舉證之責,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是應由 被告就已經交付原告所主張之短缺數量負舉證責任,始屬 合理。
⑶被告就其交貨數量主張如附表六所示,並提出進口報單為 證(見本院卷第116 頁至第121 頁),然前開進口報單未 經原告簽認,且進口報單所載數量,乃被告為將貨物自越 南進口入臺灣向海關申報之資料,非必經清點其數量與實 際數量相符,再考量託運物在交付原告前,非無散失之可 能,自不能逕以進口報單上記載之數量認定被告實際交貨 之數量。
⑷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依附表一合約量全數交付 衣服及褲子,應認原告主張被告交貨短缺之數量為真,本 件被告交貨短缺情形,應如附表一所示。
㈣被告交貨有瑕疵情形,其中型號8S959 、8L951 部分如附表 二所示,型號8S951 僅能認定有1 件有瑕疵、8S954 僅能認 定有2 件有瑕疵,其餘型號8N956 、8S962 則均難認有瑕疵 :
⑴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衣褲有如附表二瑕疵量欄所示之數量 具有瑕疵等情,雖據被告否認,並主張所交付之衣褲均無 瑕疵,且提出驗貨報告影本數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 第43頁)。
⑵經查:
⒈附表二型號8S959 部分,被告未能提出其驗貨報告,此 與型號8L951 出貨予原告後,隨即再由被告改送合興公 司修改,現數量完整存放在合興公司(見本院99年度聲 字第861 號卷附勘驗筆錄,合興公司林添勝陳稱:是千 億公司方面的陳芊華小姐聯繫我後,衣物由貨運載送給 我的…完整的是S959…等語),而經本院囑請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保全證據抽取其中3 件交原告攜至本院進行勘 驗,結果確有背面污漬、污點、領面破損、壓線不等寬 、色線不等寬、歪斜等瑕疵(見本院卷第225 頁),另



證人即原告員工兼本訴訟代理人丁○○亦證稱:伊有看 過貨物,尺寸超出公差值…還有車工不佳、不具賣相無 法銷售等語(見本院卷第152 頁、第153 頁),足認原 告主張附表二型號8S959 具有瑕疵一節,可以採信,且 其瑕疵超過契約所定公差值。蓋倘非如此,被告即不必 將已交付原告之貨物再送合興公司修改,亦不至於抽取 3 件勘驗結果,均具有瑕疵。
⒉附表二型號8L951 部分,被告雖提出驗貨報告(見本院 卷第40頁),但該報告主要欄位記載:「尺寸丈量比照 前張」,驗貨說明及改善措施欄記載:「有發現沒有吊 牌1 件,本款前胸車縫起皺重整有改善」,檢驗總數則 記載「120 」等語,參諸證人陳柏震即驗貨人員(QC)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原告派往越南之驗貨人員…是抽 檢3%…在越南檢驗,因數量太多,數量無法確認等語( 見本院卷第154 頁),可知被告提出之驗貨報告,並非 完整,且該報告之檢驗方式為抽檢,並非逐一檢驗,僅 具初驗性質,並非最終檢驗,不能據以認定被告所交付 之物全數無瑕疵。此由被告將型號8L951 出貨予原告後 ,亦隨即再改送合興公司修改,送修數量完整存放在合 興公司,且經抽檢2 件,確有左右領側不等、領圍吃針 不平、左右領側不等長等瑕疵等情(均見同上卷同頁次 )亦可窺其一端。足認型號8L951 部分,情形與型號8S 959 類似,衡情原告主張型號8L951 之瑕疵交貨情形如 附表二所示,應可採信。
⒊附表二型號8S951 、8S954 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至苗栗縣竹南鎮○○路149 號實施保全證據,現場僅 餘零星貨品,其餘均已出貨予原告(見本院99年度聲字 第861 號卷附勘驗筆錄),此核與證人丁○○證稱:合 興在重整之後,有把重整好的貨物送到原告公司等語大 致相符(見本卷第152 頁反面),顯見被告提出之給付 ,其中型號8S951 、8S954 ,原縱有原告所指如附表二 所示數量具有瑕疵,亦因事後送合興公司重整完畢而數 量減少,並已經合興公司寄回予原告。原告主張此2 型 號之瑕庛數量如附表二所示,即非當然可採。而原告就 該2 型號在合興公司所餘之零星貨品數量,未以加以說 明及舉證,致無從認定瑕疵貨品之數量,僅於保全程序 中就型號8S951 抽取1 件,就型號8S954 抽取2 件,均 送本院勘驗結果,有左右領尖點不等長、領片勾紗、壓 線歪斜等瑕疵(見本院卷第225 頁),可認確有瑕疵。 ⒋附表二型號8N956 、8S962 ,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至苗栗縣竹南鎮○○路149 號實施保全證據,現場 已無該2 型號,且合興公司負責人陳稱:這2 種型號已 經全部出貨予原告等語,故難認此2 型號有附表二所示 數量具有瑕疵。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該2 型號之 瑕疵,自不能認原告就此之主張為真。
㈤被告依系爭合約可請求原告給付之代工費為14萬5,473.8 美 元:
⑴查系爭合約係由原告提供材料、規格交被告代工,並給付 代工費,由系爭合約第18條「倘若成品超過公差值,乙方 需修改到好,若無法修改,扣款方式為售價之三折」之契 約精神觀察,被告交付之成品如有瑕疵,應循此約定扣款 無訛。至倘若被告未交付成品,系爭契約僅於第17條雖約 定原告有權不接受延誤逾39天之交貨,並可要求被告補償 其利潤,並未就被告未依約交貨,應如何計算利潤及損害 之處理原則為約定,而因交貨瑕疵且無法修改之結果,實 與未交貨相當,原告主張比附援引第18條約定,定其處理 原則,應屬合理。而系爭合約既曰「扣款」,必有原定代 工費用給付,始有扣款可言,是計算扣款,無論被告實際 上有無交貨,均應以原告依系爭合約原應給付代工費用為 基礎,於扣款時將未交付之代工費,併同其他損害賠償金 額一起扣除,否則即非扣款,而僅係單純賠償。 ⑵本件原告以大貨單向被告下訂單之數量合計為7 萬7,352 件(附表一合約量4 萬3,277 、附表二合約量1 萬5,935 件、附表三合約量1 萬1,490 件、附表四合約量6,650 件 ,其加總:43277 +15935 +11490 +6650=77352 ), 其中代工費單價為每件1.65美元者,計有5 萬3,752 件( 型號8L951 、8L952 、8N956 、8N957 、8S951 、8S952 、8S953 、8S954 、8S955 、8S956 、8S957 、8S958 、 8S959 、8S960 、8S961 、8S962 、8S963 、8S964 )。 型號8S748 之代工費單價為每件1.45美元,共2,400 件。 其餘型號8S772 、8S774 、8S775 、8S777 、8S778 、8S 779 、8S782 、8S783 、P8261 、P8262 ,共2 萬1,200 件,代工費單價為每件2.5 美元。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應 給付被告之代工費,合計應為14萬5170.8美元(53752 × 1.65+2400×1.45+21200 ×2.5 =145170.8)。再加計 如附表三被告超額交貨之型號8L952 、8N956 、8N957 、 8S952 、8S957 、8S958 、8S960 、8S961 合計170 件, 每件代工費用1.65美元,為280.5 美元,另型號8S772 計 9 件,每件代工費用2.5 美元,為22.5美元,計303 美元 。原告應給付被告之代工費用原應為14萬5,473.8 美元(



145170.8+303 =145473.8)。 ㈥原告應給付被告14萬5,473.8 美元,如如前述。而兩造就原 告曾給付被告4 萬695 美元及3 萬4367.35 美元,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66 頁、第172 頁),給付後餘額為7 萬411.45 美元(145473.0000000 000000.35=70411.45)。另原告 於97年9 月26日匯款新臺幣5 萬4,747 元支付代工費,依原 告起訴時1 美元兌換新臺幣33.88 元之匯率計算(見本院卷 第147 頁),折合為美元應為1,615.91美元(54747 ÷33.8 8 =1615.91 ,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是扣除原告前 開新臺幣匯款,原告尚應給付被告之代工費即為6 萬8,795. 54美元(70411.45-1615.91 =68795.54)。 ㈦原告得請求扣款之金額為新臺幣213 萬8,476 元: ⑴查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倘若成品超過公差值,乙方需修 改到好,若無法修改,扣款方式為售價之三折」,觀此約 定,雖使用「扣款三折」之文字,但實係被告債務不履行 違約時,應給付一定金額之約定,其性質上為「因不履行 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預定」之約定,屬違約金之性質。此 違約金之約定,所稱售價三折,觀諸原告於以大貨單向被 告下訂單之際,已於大貨單中明定應附主吊牌1 枚,並應 含價格條碼,可知此所稱售價,應指吊牌上之牌價無訛。 此亦符合兩造立約時以一定客觀價格訂其違約金作為損害 賠償數額預定之精神,否則原告實際產品售價,非不可能 隨買主不同而發生變動,此並須調查審認後,始得以確定 ,非但失之客觀,且有害損害賠償額預定之簡要精神。 ⑵被告交付之貨品有如附表一所示短少數量之情形,而被告 就原告主張各該產品之商品牌價並無爭執(其爭執所謂售 價並非商品牌價,並非可採,已敘述如前)。則原告就被 告如附表一所示短少數量之情形,依約得請求扣款新臺幣 137 萬1,786 元(附表一扣款金額之加總,原告誤算為新 臺幣128 萬2,740 元),即短少量乘以商品牌價再乘以30 % 之加總)。
⑶被告交付之貨品其中型號8S959 、8L951 有如附表二所示 數量超過公差值之瑕疵品,依約原告就型號8S959 得主張 扣款新臺幣169 萬5,330 元(【1318+1288+1340+72+42+3 5 】×1380×30% =0000000 ,詳見附表二)、就型號8L 951 得主張扣款新臺幣13萬8,996 元(【136+32+66 】× 1980×30% =138996,詳見附表二)。又型號8S951 有1 件瑕疵超過公差值得扣款新臺幣534 元(1780×30% =53 4 )、型號8S954 有2 件瑕疵超過公差值得扣款新臺幣1, 068 元(2 ×1780×30% =1068)。



⑷據上,原告因被告交貨數量短少及瑕疵超過公差值得主張 扣款之金額原為新臺幣320 萬7,714 元(0000000 +0000 000 +138996+534 +1068=0000000 )。 ⑸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 。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 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 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本件系爭 契約第18條所定之扣款,性質上為損害賠償預定之違約金 ,其約定過高自得酌減。經衡量系爭合約代工費總價14萬 5,473.8 美元,以原告起訴時之匯率33.88 元(見本院卷 第147 頁)折合新臺幣為492 萬8,652.344 元。而被告係 提供布料及副料予被告承製代工,如被告製作有瑕疵或未 交付約定之數量,原告除損失其布料、副料外,尚會平白 支出人力、運費等成本,且損失其出售之利潤。惟大量委 外代工生產服裝商品牌價,訂價為新臺幣1,500 元至新臺 幣2500元之譜者,零售價為訂價之八折者,實所常見,低 價促銷期間,甚至以商品牌價三折甚或一折降價求售者, 亦非罕見,由此大概可知其材料成本可估為商品牌價之10 % ,加計其他有形、無形成本及利潤後,本院認為系爭合 約將扣款金額即違約金約定為商品牌價之三折,核屬過高 ,應減至原定違約金數額之3 分之2 ,始為適當。易言之 ,原告因被告交貨短缺及瑕疵得自代工費扣款之金額應為 新臺幣213 萬8,476 元(0000000 ×2 ÷3 =0000000 ) 。
⑹被告雖主張,其交付之貨品,其中有些型號短缺或瑕疵數 量在正負5%之公差值內,原告不得主張扣款。超過公差值 部分,依約須經兩造協議,其始須付款云云。然查,系爭 合約第2 條約定,若單款數量超過1,000 件以上,則損耗 為2%,低於1,000 件為3%,可知系爭合約已就損耗及原告 提供布料、副料之數量為約定,衡情應不必在與此衝突, 另約定被告可在原告實際下訂之數量正負5%為交貨,故系 爭合約第8 條,應無規範被告得在原告實際下訂數量正負 5%為交貨之意。再查兩造就衣物代工,分有系爭合約及實 際下單之大貨單,並參諸系爭合約第8 條約定超出5%部分 另協議付款等語,應可推知該約定乃在保障雙方得依概括 約定數量之5%實際下訂,如超出則須另外就超出部分協議 代工費用甚明。復觀諸系爭合約第18條係約定成品超過公 差值,…需修改到好,因涉及修改者為瑕疵,如係數量者



,則應為補足,故此所稱公差值,必以瑕疵相關,系爭合 約第8 條關於數量之約定,並未有公差值之用語,應與公 差值無涉,被告主張其數量短少或瑕疵數量在正負5%之公 差值內,不必賠償扣款云云,即非可採。
㈧被告得再請求原告給付代工費新臺幣19萬2,050 元及其遲延 利息:
⑴原告尚應給付被告之代工費即為6 萬8,795.54美元,以原 告起訴時之匯率33.88 計算,折合為新臺幣233 萬793 元 (68795.54×33.88 =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扣除經本院酌減後原告得主張扣款之新臺幣213 萬8,47 6 元及被告應賠償之運費新臺幣267 元後,原告已無餘額 可得請求被告給付,反之,被告仍得再請求原告給付代工 費新臺幣19萬2,050 元(0000000 00000000 0000 =19 2050)。
⑵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此見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即明。本件反訴 被告應給付被告前開代工費,其給付尚無確定期限,反訴 原告起訴請求而送達反訴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反 訴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反訴原告請求反訴 被告應自收受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98年8 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 給付遲延利息,尚非無據。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 條、第18條,於扣除其 積欠之代工費後,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30 萬1,376 元及其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而反訴原告請求反 訴被告給付代工費用新臺幣202 萬8,450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於主文第3 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所據,應予駁回。又反訴原告之請 求經准許部分,本院命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 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反訴被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予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至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請求已經駁回,應併 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結論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附表一(交貨數量不足,貨幣單位新臺幣):
┌───┬──────┬────┬───┬───┬────┬────┐
│ 型號 │顏色 │合約量 │交貨量│短少量│商品牌價│扣款金額│
├───┼──────┼────┼───┼───┼────┼────┤
│8S952 │桔紅/鐵灰 │1200件 │1188件│12件 │1780元 │6408元 │
├───┼──────┼────┼───┼───┼────┼────┤
│8S953 │粉桔/淺灰 │1250件 │1249件│1 件 │1780元 │534元 │
│ ├──────┼────┼───┼───┤ ├────┤
│ │米白/淺灰 │1250件 │1249件│1 件 │ │534元 │
├───┼──────┼────┼───┼───┼────┼────┤
│8S955 │黑/淺灰 │1200件 │1110件│90件 │1380元 │37260元 │
│ ├──────┼────┼───┼───┤ ├────┤
│ │淺灰/鐵灰 │1200件 │1187件│13件 │ │5382元 │
│ ├──────┼────┼───┼───┤ ├────┤
│ │桔/鐵灰 │1233件 │1158件│75件 │ │31050元 │
│ ├──────┼────┼───┼───┤ ├────┤
│ │紅 │29 件 │0 件 │29件 │ │12006元 │
│ ├──────┼────┼───┼───┤ ├────┤
│ │水藍 │29 件 │0 件 │29件 │ │12006元 │
│ ├──────┼────┼───┼───┤ ├────┤
│ │灰綠 │38 件 │0 件 │38件 │ │15732元 │
├───┼──────┼────┼───┼───┼────┼────┤
│8S956 │鐵灰/卡其 │1220件 │1110件│110 件│1380元 │45540元 │
│ ├──────┼────┼───┼───┤ ├────┤
│ │卡其/鐵灰 │1253件 │1226件│27件 │ │11178元 │
│ ├──────┼────┼───┼───┤ ├────┤
│ │磚紅/卡其 │1288件 │1149件│139件 │ │57546元 │
├───┼──────┼────┼───┼───┼────┼────┤
│8S957 │暗紅 │1000件 │988 件│12件 │1380元 │4968元 │
│ ├──────┼────┼───┼───┤ ├────┤




│ │灰綠 │1000件 │976 件│24件 │ │9936元 │
│ ├──────┼────┼───┼───┤ ├────┤
│ │水藍 │1000件 │975 件│25件 │ │10350元 │
├───┼──────┼────┼───┼───┼────┼────┤
│8S958 │粉桔 │1237件 │1236件│1 件 │1380元 │414元 │
│ ├──────┼────┼───┼───┤ ├────┤
│ │棗紅 │1248件 │1240件│8 件 │ │3312元 │
├───┼──────┼────┼───┼───┼────┼────┤
│8S960 │桃紅 │1256件 │1255件│1 件 │1380元 │414元 │
├───┼──────┼────┼───┼───┼────┼────┤
│8S961 │桔/鐵灰 │1200件 │1197件│3件 │1780元 │1602元 │
│ ├──────┼────┼───┼───┤ ├────┤
│ │淺灰 │68件 │0 件 │68件 │ │36312元 │
│ ├──────┼────┼───┼───┤ ├────┤
│ │桔 │78件 │0 件 │78件 │ │41652元 │
├───┼──────┼────┼───┼───┼────┼────┤
│8S963 │咖啡/米白 │1200件 │1196件│4 件 │1780元 │2136元 │
├───┼──────┼────┼───┼───┼────┼────┤
│8S964 │米白 │1200件 │1075件│125件 │1780元 │66750元 │
│ ├──────┼────┼───┼───┤ ├────┤
│ │黑 │1200件 │1092件│108件 │ │57672元 │
│ ├──────┼────┼───┼───┤ ├────┤
│ │粉紫 │1200件 │1072件│128件 │ │68352元 │
├───┼──────┼────┼───┼───┼────┼────┤
│8S772 │黑 │1200件 │1199件│1 件 │1980元 │594元 │
├───┼──────┼────┼───┼───┼────┼────┤
│8S774 │黑 │1200件 │1067件│133 件│1980元 │79002元 │
│ ├──────┼────┼───┼───┤ ├────┤
│ │鐵灰 │1200件 │1188件│12件 │ │7128元 │
├───┼──────┼────┼───┼───┼────┼────┤
│8S775 │深綠卡 │1200件 │1095件│105 件│2360元 │74340元 │
│ ├──────┼────┼───┼───┤ ├────┤
│ │鐵灰 │1200件 │1035件│165 件│ │116820元│
├───┼──────┼────┼───┼───┼────┼────┤
│ │卡其 │1200件 │1105件│95件 │2360元 │67260元 │
│8S777 ├──────┼────┼───┼───┤ ├────┤
│ │鐵灰 │1200件 │1062件│138件 │ │97704元 │
├───┼──────┼────┼───┼───┼────┼────┤
│8S778 │深綠卡 │1200件 │1103件│97 件 │2360元 │68676元 │
│ ├──────┼────┼───┼───┤ ├────┤




│ │鐵灰 │1200件 │993件 │207件 │ │146556元│
├───┼──────┼────┼───┼───┼────┼────┤
│8S779 │灰卡 │1200件 │1088件│112件 │2360元 │79296元 │
│ ├──────┼────┼───┼───┤ ├────┤
│ │咖啡 │1200件 │1168件│32件 │ │22656元 │
├───┼──────┼────┼───┼───┼────┼────┤
│ │黑 │1200件 │1185件│15件 │2360元 │10620元 │
│8S782 ├──────┼────┼───┼───┤ ├────┤
│ │咖啡 │1200件 │1140件│60件 │ │42480元 │
├───┼──────┼────┼───┼───┼────┼────┤
│8S783 │淺咖啡 │1200件 │1179件│21件 │2360元 │14868元 │
├───┼──────┼────┼───┼───┼────┼────┤
│8S784 │黑 │1200件 │1097件│3 件 │1580元 │1422元 │
│ ├──────┼────┼───┼───┤ ├────┤
│ │鐵灰 │1200件 │1093件│7 件 │ │3318元 │
└───┴──────┴────┴───┴───┴────┴────┘
附表二(交貨有瑕疵):
┌───┬──────┬────┬───┬───┬────┬────┐
│ 型號 │顏色 │合約量 │交貨量│瑕疵量│商品牌價│扣款金額│
├───┼──────┼────┼───┼───┼────┼────┤
│8L951 │中灰/鐵灰 │470 件 │334 件│136 件│1980元 │80784元 │
│ ├──────┼────┼───┼───┤ ├────┤
│ │黑/黑 │460 件 │428 件│32件 │ │19008元 │
│ ├──────┼────┼───┼───┤ ├────┤
│ │卡其/鐵灰 │440 件 │374 件│66件 │ │39204元 │
├───┼──────┼────┼───┼───┼────┼────┤
│8N956 │黑/黑 │250 件 │204 件│46件 │1980元 │27324元 │
│ ├──────┼────┼───┼───┤ ├────┤
│ │卡其/鐵灰 │250 件 │216 件│34件 │ │20196元 │
├───┼──────┼────┼───┼───┼────┼────┤
│8S951 │黑/鐵灰 │1300件 │1293件│7 件 │1780元 │3738元 │
│ ├──────┼────┼───┼───┤ ├────┤
│ │紅/黑 │1200件 │1135件│65件 │ │34710元 │
│ ├──────┼────┼───┼───┤ ├────┤
│ │灰藍/鐵灰 │1200件 │335件 │865 件│ │461910元│
│ ├──────┼────┼───┼───┤ ├────┤
│ │鐵灰 │120 件 │0件 │120 件│ │64080元 │
├───┼──────┼────┼───┼───┼────┼────┤
│8S954 │紅/淺灰 │1250件 │1202件│48件 │1780元 │25632元 │
│ ├──────┼────┼───┼───┤ ├────┤




│ │粉紫/淺灰 │1250件 │1191件│59件 │ │31506元 │
│ ├──────┼────┼───┼───┤ ├────┤
│ │水藍綠/淺灰 │1250件 │1160件│90件 │ │48060元 │
├───┼──────┼────┼───┼───┼────┼────┤
│8S959 │粉紅/淺灰 │1318件 │0 件 │1318件│1380元 │545652元│
│ ├──────┼────┼───┼───┤ ├────┤
│ │玫瑰紅/淺灰 │1288件 │0 件 │1288件│ │533232元│
│ ├──────┼────┼───┼───┤ ├────┤
│ │黑/淺灰 │1340件 │0 件 │1340件│ │554760元│
│ ├──────┼────┼───┼───┤ ├────┤
│ │黑 │72件 │0 件 │72件 │ │29808元 │
│ ├──────┼────┼───┼───┤ ├────┤
│ │桃紅 │42件 │0 件 │42件 │ │17388元 │
│ ├──────┼────┼───┼───┤ ├────┤
│ │紅 │35件 │0 件 │35件 │ │14490元 │
├───┼──────┼────┼───┼───┼────┼────┤
│8S962 │黑 │1200 件 │1190件│10件 │1780元 │5340元 │
│ ├──────┼────┼───┼───┤ ├────┤
│ │鐵灰 │1200 件 │1190件│10件 │ │53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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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邁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